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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劳社〔2008〕10号
关于开展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工作制度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117号)规定,现将2008年度开展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中有招、聘用人员的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等用人单位,均应主动接受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年审)。
二、年审的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2007年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工资支付、持证上岗、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等方面情况;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药店遵守国家有关专门规定的情况;建筑和装饰行业对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年审时间
2008年3月底前,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自查,并认真填报《北湖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定期监察自查申报表》一式两份。4月1日至6月30日为集中审查阶段,各单位必须将《北湖区劳动保障定期监察自查申报表》和本单位的相关年审资料报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查,逾期不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实施重点监察。
四、年审资料
1、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2、填报《北湖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定期监察自查申报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管理制度(包括劳动报酬、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情况);
4、2007年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
5、2007年5、10月份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表、考勤表;
6、2007年度财务报表(含工资总额部分);
7、2007年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书;
8、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及2007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0、单位技术工种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单位报送从事技术岗位人员全部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11、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须提交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派遣人员的花名册以及上月份工资单和参保凭证;使用实习生的须提交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协议、学校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学生花名册;
12、劳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是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规范劳动用工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认真申报,做好各项资料和报表的整理和填报工作,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2、认真准备,按时上报。参加书面材料审查既是对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的一次检验,也是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一种义务。因此,各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通知要求,积极参加书面材料审查,认真整理有关材料,并按时报送。对积极参加书面材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对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法规服务等;对不按要求参加、或不敢参加书面材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和不按通知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单位,我局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3、认真整改,不断规范。实施书面材料审查的目的在于及时纠正和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单位要认真对待,对在书面材料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要求认真整改。同时,要通过书面材料审查,认真学习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保障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
4、加强监督,严格自律。在书面材料审查工作中,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将严格遵守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各单位对在书面审查工作中发现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行为,有权予以举报。对举报的情况,一经查实,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年审地点
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年审)地点设在区政府办公大楼五楼(市骆仙西路2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525室)。联系电话:2167115、2167211。
附件:北湖区劳动保障定期监察自查申报表
北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