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五岭人才网 浏览数:520 字体:
大 中 小
北湖区国有改制企业1-4级工残人员后续 医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北湖区国有企业1-4级工残人员待遇处理暂行办法》(北劳社[2006]51号),保障国有企业1-4级工残人员(下称“老工残”)旧伤复发得到合理治疗,加强老工残后续医疗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及市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移交区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管理的老工残旧伤复发就医诊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老工残旧伤复发门诊和住院治疗,原则上必须在医保中心特约医疗机构进行,实行双联处方。病情紧急者,可先在就近医院抢救治疗,三个工作日内报医保中心按规定处理。否则,其医疗费由患者本人承担。特约医疗机构由医保中心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单位中确定。
第四条 老工残旧伤复发必须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认前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垫付。确认为旧伤复发后,凭旧伤复发确认结论表实施治疗,其中住院实行挂帐医疗,医疗终结后由医保中心与特约医疗机构结算,本人原已垫付的医疗费由医保中心核报;门诊医疗须在特约医疗机构进行,先由特约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写出医疗方案,报医保中心核准后方可就诊。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每月18日凭特约医疗机构的门诊发票、处方(或特约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处方、定点药店手工发票、电脑小票)到医保中心核报。未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或确认为非旧伤复发的,其医疗费由患者本人承担。
第五条 老工残因病情需要作特殊检查治疗的,必须先由特约医疗机构主诊专科医生填写《郴州市工伤保险检查治疗项目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医保科审核盖章,到医保中心核准后方可进行。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范围包括: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高压氧舱治疗、介入治疗及其它经工伤保险认定的检查治疗项目。
第六条 老工残旧伤复发,住院医疗费超过6000元,在特约医疗机构发生的,由特约医疗机构报告医保中心,经批准在非特约医疗机构发生的,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医保中心。
第七条 老工残旧伤治疗用药范围执行《郴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目录》。住院床位费参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支付标准,超标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八条 老工残出院带药限口服药。出院带药量或门诊(含急诊)的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5天的量,慢性病不得超过30天的量,品种不得超过4个。老工残出院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
第九条 老工残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规定办理转诊:
经特约医疗机构医疗专家会诊仍未确认的疑难旧伤复发的;本区目前暂无设备或技术诊治抢救的。
第十条 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先由特约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北湖区工伤保险转诊申请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送医保科审核盖章,报医保中心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转诊原则上是逐级转诊,转诊医院必须是三级以上公立医院。市外转诊只能根据伤情选择一家医院。如需再转住第二家医院,必须有第一家医院出具的转诊申请。转诊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为3个月。超过3个月的应凭接诊医院的证明,经医保中心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转诊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由伤者先行垫付,治疗终结后凭有效费用单据和清单到医保中心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转诊伤者入住超标准病房、到营利性医疗单位诊治或自购药品,或未经医保中心核准而使用目录外药品与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费用,均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异地安家(不含港、澳、台地区)的老工残必须到医保中心登记备案。旧伤复发需在居住地医疗机构就诊的,原则上须报医保中心审核同意,病情危急的可先行入院救治,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确认手续。医疗费先由患者垫付,凭票核报。未登记备案的或未经确认同意的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特约医疗机构挂帐医疗费的结算管理按《郴州市工伤职工就医费用结算操作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因手术需要应用的各种内置材料,国家有诊疗规范和收费标准的,按国家诊疗规范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无诊疗规范和收费标准但国内有同类产品的,按产品价格80%记帐偿付;如国内没有同类产品的,2000元以下按60%、2000-6000元按55%、6000-10000元按50%、10000元以上的按45%的产品价格记帐偿付。
第十六条 老工残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路费、护理费、营养费、转诊交通、住宿费以及《郴州市工伤职工就医费用结算操作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按照《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湘劳社政字[2004]21号)规定的程序办理。配置辅助器具机构由医保中心指定。更换残疾辅助器具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超标部分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老工残后续医疗特约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加强医务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支出,为老工残提供优质、经济、高效的医疗服务。特约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医保中心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特约资格。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