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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厅字[2000]61号“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和湘民优发[2004]10号、湘人发[2004]2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特殊人群医疗费实际支出情况,并考虑到部分统筹单位的实际困难,经区委组织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委老干部工作局、区民政局共同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决定征收2006年至2007年全区特殊人群医疗统筹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2006年至2007年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按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筹集,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二、六级以上残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费按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筹集。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应在2007年6月底以前向区医疗保险中心缴纳特殊人群医疗统筹费。凡因单位不缴费而造成特殊人群医疗待遇不能落实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今后特殊人群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按此文件执行,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中共郴州市北湖区委组织部 北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湖区财政局 中共郴州市北湖区委老干部局
北湖区民政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