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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各二级机构:
现将《北湖区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局办公室反映。
北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7月30日
北湖区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局制定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质量,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或与其它单位联合)制定、修改并公开发布,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起草、审核、审查、公开、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计划和起草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和起草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初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明确的制定目的和法律法规依据,所提出的要求和措施应明确具体、公平合理、切实可行;
(二)应对文件的适用范围、执行主体、所规范的内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全面规定;
(三)文稿的格式体例应符合要求,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规范、文字简练、内容完整,并对专门术语进行定义或说明。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初稿由起草人签名后,送局办公室审核。
第三章 审核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审核、协调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经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局长签署后发布。经局长签发的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修改的,须书面报请签发人同意。
第十条 局办公室按《规定》的要求将规范性文件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常进行清理。定期对本局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建立档案,并负责劳动保障各类规范性文件汇编的审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