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文件
北政发{2005}17号
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我区事业单位改革,确保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郴政发{2003}20号,)区政府决定对区属事业单位(不含行政机关所属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指由原来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站委托区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或各单位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形成,改为由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站直接发放,即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站每月按时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协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领取。区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自2005年1月起实行社会化发放,待2005年8月社会化发放结算网络系统建立后正式移交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站操作,在此之前仍按原渠道发放。
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离退休费项目发放;全额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非统筹项目部分由区财政委托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站发放;差额,自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非统筹项目部分由单位发放。
三、对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实行“缴拨分离,全额征收,统一发放“方式,即养老保险费征缴与缴费单位或主管部门直接挂钩,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全额征收。缴纳标准:单位缴纳部分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4%,个人缴纳部分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全额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单位缴纳由区财政预算拨付给单位,再由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站向单位按月征收,实行国库收付改革试点单位按国库集中收付办法执行;差额,自筹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站按月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征收。各单位应严格按中共北湖区委,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与扩面的通知》(北发2004)9号及主管部门或单位与区政府签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及时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拒付或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反托收,如财政已预算拨付给单位而单位又未及时缴纳的,按北发{2004}9号文件规定执行扣缴。
四、参保单位应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时交纳的单位,可向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站提出缓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但需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缓缴期满后仍不缴纳的从下月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改为差额结算,由单位直接发放离退休人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需重新纳入社会化发放范围,单位须写出书面申请并缴清所欠养老保险费,经批准后进入社会化发放,欠缴期间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单位发放,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站不予补发。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失去领取条件时,其所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站申报,防止冒领基本养老金。如发生冒领基本养老金,劳动保障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责成所在单位负责限期追回冒领的基本养老金,限期内未追回的对单位处以冒领金额的20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冒领金额4%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劳动保障,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实有在职参保人数,工资总额,征缴比例按月征缴,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编制部门应核实单位性质,编制数与实有人数;组织人事部门应严把人员异动有关;财政部门应按单位性质,实有供养人数拨养老保险费,及时扣缴划转养老保险费。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北发{2004}9号文件规定,严把社会保险缴费关。
七、劳动保障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基本平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由区财政补助。
八、离退休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为国家及所在单位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仍归原单位管理,其人事关系不变,各单位应一如既往地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全面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支持离退休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活动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解决。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