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劳社[2009]25号)
各参保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切实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根据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郴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郴劳社[2009]46号),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对2009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基数调整
终止执行《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征缴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北政办发[2005]62号),对该类型单位的退休人员不再按本单位申报的退休人员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原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调整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对参保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下浮一档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煤炭行业工伤保险费征收标准不变。
三、生育保险费率调整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在现有缴费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1%。
本通知规定执行时间,从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北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湖区财政局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费率 通知
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处
北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4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