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劳社[2008]37号)
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9号)和郴政办发[2007]28号的规定,区政府决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启动实施全区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属所有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条例》和《郴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郴劳社[2004]93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财政拨款(补助)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缴费资金在部门综合预算中统筹解决,工伤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本通知所称民间组织是指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条例》、《办法》及国家、省、市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三、用人单位职工在2005年12月29日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仍按省人事厅湘人发[1996]77号文件规定办理。其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和残疾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在2005年12月29日以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申请时限、认定程序等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认定(包括各级人事部门已认定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和《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全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伤保险从2008年6月1日起,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相关参保登记、基金收缴及工伤医疗费、工伤待遇初审等业务具体由区医疗保险中心承办。工伤医疗费及待遇的发放由区医疗保险中心负责。
五、2008年度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区医疗保险中心已经核定的基数确定,各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缴费资金,由区财政按月统一汇至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其它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缴费资金,由各单位按月直接汇至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户名:开户银行:帐号:。实行转帐缴费的单位,凭转帐支票原件到区医疗保险中心开具收款收据;实行银行缴款的单位,凭银行缴款单原件到区医疗保险中心开具收款收据。
六、各参保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经办工伤保险业务,并于5月20日至30日到区医疗保险中心领取《办法》及配套文件,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相关财务和委托银行缴款手续。
七、其它有关事项请与区医疗保险中心联系。
联系人:罗晶 刘晓霞
联系电话:2151810
郴州市北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郴州市北湖区人事局
郴州市北湖区民政局 郴州市北湖区财政局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启动实施 通知
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处,区政府办。
郴州市北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 6月3 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