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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关于实行生育保险政策项目内分娩医疗费全额支付管理的通知 > 正文
关于实行生育保险政策项目内分娩医疗费全额支付管理的通知
来源:      浏览数:1372      字体:大  中  小

                                               (北劳社[2009]27号)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个人负担,推动生育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本级实行生育保险政策项目内分娩医疗费全额支付管理的通知》(郴劳社[2008]11号)精神,现就全区实行生育保险政策项目内分娩医疗全额支付管理(以下简称全额支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女职工在本统筹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分娩,其相关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全额支付管理。
    二、统筹基金全额支付的项目范围。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必须的手术费、药费、诊查费、检查费、治疗费、护理费、化验费、特殊材料费等费用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分娩住院床位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30元/天。
    三、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范围。婴儿诊查相关费用、陪人费、空调费、生活物品购置费、膳食费、超标准床位费、无痛分娩费、镇痛泵费以及其他本人要求享受特殊医疗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等均不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特殊情况申报。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时,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其出院诊断属阴道分娩并产后出血(输血2个)、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剖宫产并产后出血(输血2个)和围产期严重并发症治疗等类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结算时,持相关病历资料向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核确认后,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
    五、费用结算。普通分娩的,统筹基金按定额控制标准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总费用中扣除统筹基金全额支付的项目费用后,向参保人员收取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费用;申报特殊情况的,经审核确认后,按核定金额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六、参保人员有特殊服务需求,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仍按定额控制标准支付,超标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
    (一)要求在床位费超过统筹支付标准30元/天以上的病房待产与康复的,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在政策项目之外的医疗服务行为;
    (二)无剖宫产指征,本人要求剖宫产,医院按平产结算的;
    (三)申请异地分娩的。
    七、各参保单位及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全额支付管理制度的宣传,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额支付管理的实施情况,确保全额支付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八、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生育保险  待遇支付  通知
北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办公室       2009年4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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