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劳社[2009]28号)
各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为促进我区生育保险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维护参保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育龄期间基本医疗保健需求,切实推进生育保险事业发展,根据郴劳社[2007]84号、[2008]11号、[2009]44号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生育保险费用支付标准。
1、阴道难产无并发症的医疗费为1800元/人•次;顺产医疗费为1600元/人•次。
2、妊娠期羊水过少治疗600元。
3、妊娠期胎膜早破治疗600元。
4、妊娠合并心脏病治疗1000元。
5、妊娠合并急性病毒性肝炎治疗1000元。
6、妊娠合并糖尿病治疗1000元。
7、妊娠合并贫血治疗600元。
8、妊娠合并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治疗1000元。
9、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治疗600元。
10、妊娠合并肺结核治疗600元。
11、妊娠合并急性肾盂肾炎治疗600元。
12、妊娠合并慢性肾炎治疗1000元。
13、妊娠合并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1000元。
14、妊娠合并急性胆囊炎和胆石病治疗1000元。
15、妊娠合并肠梗阻治疗1000元。
16、早孕终止妊娠医疗费580元/人•次;中孕引产医疗费1200元/人•次;非分娩输卵管结扎术医疗费1000元/人•次。取消计划生育及上环、取环节育手术次数的限制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分别按相应标准支付。
二、调整产检支付标准及支付项目。
1、孕妇门诊检查项目:常规检查9次,黑白B超1次,血常规1次,尿常规2次。产前检查和生产按原操作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新增加产前筛查1次,新生儿疾病筛查1次。
2、费用支付标准:
单胎门诊检查400元,多胎门诊检查500元。
三、参保男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补助金支付标准,由原1000元提高至1200元。同时,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和妊娠28周后发生死婴,未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凭婴儿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等资料按规定享受生育补助金。
四、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3个月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个月以后办理续保手续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以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参保职工持《再生育证》,女职工系初育并在产假期间单方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30天独生子女奖励津贴,但不享受晚育奖励津贴。
六、参保职工持《再生育证》,男职工系初育并单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七、参保单位要及时申领生育津贴和生育补助金,因单位经办人不负责而影响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八、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北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湖区财政局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生育保险 调整待遇 通知
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处
北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