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劳社[2009]29号)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负担,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郴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待遇的通知》(郴劳社[2009]43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调整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提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一、提高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上限。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上限由目前的33500元提高至36000元。
二、建立住院医疗个人自负封顶机制。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常规住院治疗年度个人自负率的上限分别为:三级医院28%、二级医院24%、一级医院18%,超过限制标准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负担。同时,参保人员使用一次性内置材料或安装人工器官,个人自负比例上限实行按金额段自负封顶,超过限制标准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三、实行住院起付标准分次交纳。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俗称门槛费)的支付,三级医院第一次住院治疗支付600元,第二次住院治疗支付200元;区外二级医院第一次住院支付400元,第二次住院治疗支付200元;区内二级医院第一次住院治疗支付300元,第二次住院治疗支付100元;区外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治疗支付300元,第二次住院治疗支付200元;区内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治疗支付200元,第二次住院治疗支付100元。
四、提高普通住院床位费限额报销标准。除单人间外,其他普通床位费限额标准统一上调为:双人间15元/天,三人间13元/天,四人及四人以上间10元/天。超过限额标准以上部分费用自理。特殊或优质病房的报销参照上述限额标准执行。
五、取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商品名报销制度。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入我市医疗市场、且符合国家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规定的必须治疗药品,实行备案准入报销制度,以扩大临床药品使用范围。
北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湖区财政局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调整待遇 通知
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处
北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