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2月1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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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来源:      浏览数:1337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新型农村社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四)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以下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区试点工作从2009年10月1日起全面启动。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政府成立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我区新农保的制度政策、实施方案,推进试点工作,协调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评估试点成效,向上级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试点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将新农保试点工作其列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区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中心经办具体业务。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组织实施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社会保障站承担,各村(组)负责本区域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宣传组织、信息采集、资格认证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七条  凡具有北湖区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村村民,包括进城务工经商村民,暂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职工,均按本办法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保险费的年龄统一以全区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时的参保人员户籍年龄计算,缴费年龄为16—59岁。
    (一)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可在其返回原户籍所在地的下一年度参加所在地农村养老保险。
    (二)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农村“五保户”个人不缴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直接纳入保障范围。 
    第八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也可选择高于500元的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参保人凭新农保社会保障卡(或缴费登记卡)按年缴费。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所有参保缴费人员给予30元缴费补贴(不含补缴)。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特困重度残疾人补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其它缴费困难群体,区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和区残联另行制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第九条  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符合条件而未参保缴费人员,在以后年度参保缴费的,要补缴未参保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补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政府补贴也由个人缴纳。
    第十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缴费登记卡》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参保人按年缴费。
    第十一条  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特困群众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二条  参保村民按户籍所在地进行参保登记。对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村民不允许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避免“双重保险”。
    (一)参保村民应持本人户口薄、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户籍管理单位审核其户籍、年龄等相关资料后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参保登记表册;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劳动保障站将相关参保登记表册、资料报送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由乡镇劳动保障站为参保村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建档立卡。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村民建立信息库、台账,实行微机化管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村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应保尽保。

第四章  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十三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发放个人帐户册。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支付
    第十五条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连续缴费额+政府补贴额+银行存款利息
    第十六条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从2010年起,视区财力状况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八条  鼓励农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九条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第二十条  全区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居住的子女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居住的子女欠费时,停发其家庭中享受待遇人员的养老金。待其缴清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待遇人员的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再补发。
    第二十二条  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各行政村参保缴费率和免缴费享受待遇人员的生存统计情况,每年12月,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在本人所在的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应于每年的11月份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站进行生存资格认证,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生存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其所在乡镇劳动保障站申请注消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本区域范围内或可以接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省、市、县转移户籍关系的,将其个人保险关系及个人缴费本息转入迁入地,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迁入地无法接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人员转为城镇职工的,将其个人缴费本息转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抵顶个人缴费,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转移退还,纳入基金专户。
    第二十七条  本区域范围内或由外省、市、县转入我区农村户籍的,由所在地接纳养老保险关系。缴费年龄和交费标准按本办法执行,交费标准低于本办法的补足差额,高于本办法规定的个人保险金作为预交资金。转出地未开展养老保险工作的,转入地按转入时间参加养老保险。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帐户中结余的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次月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并将其个人缴费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不予退还,纳入基金专户。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经予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采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和新农保由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 “北湖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中心”,直属区劳动保障局管理。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第三十七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按照省级管理模式,纳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新农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针对农村居民居住分散的特点,免费发放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三十八条  新农保工作点多、面广、线长、服务对象多、工作任务重,要充分发挥乡镇劳动保障站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一)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新农保政策宣传、动员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公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新农保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与上报、向参保人发放有关资料、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乡镇劳动保障站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
    (三)建立乡镇和村新农保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业务量挂钩的保障机制,按实际参保农民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乡镇用于弥补工作经费,行政村主要用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九条  区新农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九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四十条  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它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章  做好舆论宣传发动
    第四十一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第四十二条  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法相冲突,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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