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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开除但解除合同并未送达 职工仍享受工伤待遇
 
来源:50rc      浏览数:240
尽管公司“员工”李某已被作出开除处理决定,但只因公司未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处分的程序做出,也未向李某书面送达,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在,因此,患病的李某依旧享受“工伤”待遇。

发生在牟平的这起劳动纠纷官司,引人关注。

 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市民李某在牟平某电子有限公司从事焊锡及清洗模具工作,之后从事设备分管工作。

2005年5月21日,李某到烟台市职业病医院诊断为白细胞减少症。

当年5月25日,因李某有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公司做出了关于开除李某的处理决定,但未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处分程序做出,也未向李某书面送达。

   之后,李某未再到公司工作,公司则自2005年6月未再向李某支付过工资,但一直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06年8月,并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2005年7月14日,李某到烟台市职业病医院住院至2005年9月5日,花医疗费5380.90元。

2005年9月5日,烟台市职业病医院为李某确诊为职业性慢性轻度笨中毒(白细胞减少症)。

2005年9月22日,牟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李某认定了工伤。

2005年10月25日,牟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伤情为七级伤残,公司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申请复查。

经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6年7月12日鉴定为8级伤残。

2006年8月,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2005年5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