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7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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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部门提醒暑可算工伤
来源:50rc      浏览数:676      字体:大  中  小
山东省近日热浪滚滚,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提醒,劳动者在高温季节有三大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侵犯。

其中包括:

停工不能停薪,减工时不能减工资;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国家四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济南市有关部门规定,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应停止室外作业,防止发生高温中暑和其他人身意外事故。

 另外,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

在《职业病目录》中,中暑被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盛夏时节,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部门还提醒说,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专家指出,高温津贴决不能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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