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职业病法规
卫监督发〔2006〕375号
 
来源:50rc      浏览数:147
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委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承担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受理工作,包括: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受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考虑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审查周期长,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完成评价、进入审查程序的,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可适当放宽到9月30日。

   三、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咨询电话:

64047878转2211,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

100007。

   附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doc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