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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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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的第3、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GB8283-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可与WS/T117-1999《X、β、γ射线和电子所致眼晶体剂量估算规范》配套使用。


    本标准可与GBZ106-2002《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配套使用。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朱秀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radiation cataract GBZ95-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射所致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性白内障。

非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性白内障也可参照本标准诊断和治疗。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放射性白内障(Radiation cataract)
    是指由X射线、γ射线、中子及高能β射线等电离辐射所致的晶状体混浊。

3 诊断原则
    晶状体有明确的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受到大剂量的外照射,或长期超过眼晶状体年剂量限值的外照射历史(有剂量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记录显示累积剂量在2Gy以上(含2Gy),经过一定时间的潜伏期,晶状体开始混浊;具有放射性白内障的形态特点;排除其它非放射性因素所致的白内障;并结合健康档案进行综合分析,方可诊断为放射性白内障。

4 诊断与分期标准4.1 I期
    晶状体后极部后囊下皮质内有细点状混浊,并排列成环行,可伴有空泡。

(图1)
   
    
   
    图 1 4.2 Ⅱ期
    晶状体后极部后囊下皮质内呈现盘状混浊且伴有空泡。

严重者,在盘状混浊的周围出现不规则的条纹状混浊向赤道部延伸。

盘状混浊也可向皮质深层扩展,可呈宝塔状外观。

与此同时,前极部前囊下皮质内也可出现细点状混浊及空泡,视力可能减退。

(图2) 图 24.3 Ⅲ期
    晶状体后极部后囊下皮质内呈蜂窝状混浊,后极部较致密,向赤道部逐渐稀薄,伴有空泡,可有彩虹点,前囊下皮质内混浊加重,有不同程度的视力障碍(图3)。


      图 3 4.4 Ⅳ期
    晶状体全部混浊,严重视力障碍。

5 鉴别诊断
    排除其他非放射性因素所致的白内障:

起始于后囊下型的老年性白内障;并发性白内障(高度近视、色素膜炎、视网膜色素变性等);与全身代谢有关的白内障(糖尿病、手足搐搦、长期服用类固醇等)挫伤性白内障;化学中毒及其它物理因素所致的白内障;先天性白内障。

6 处理原则6.1 按一般白内障治疗原则给予治疗白内障药物;晶状体混浊所致视力障碍影响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可施行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

6.2 对诊断为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者,根据白内障程度及视力受损情况,脱离放射线工作,并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一般为每半年至一年复查一次晶状体。


   附录A(资料性附录)眼部检查的要求  A.1 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近视力,远视力不足1.0者,需查矫正视力。

40岁以上者不查近视力。

A.2 按照解剖顺序,依次检查外眼,借助裂隙灯检查角膜、前房、虹膜及晶状体。

A.3 指触法检查眼压及未散瞳检查眼底,注意视乳头凹陷,以除外青光眼。

再以托品酷胺或其他快速散瞳剂充分散瞳,用检眼镜检查屈光间质及眼底,然后用裂隙灯检查晶状体,记录病变特征,并绘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