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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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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中五种航空病的治疗原则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航空飞行环境中的气压变化,可引起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变压性眩晕、高空减压病、肺气压伤等5种航空病。

为保护接触者的身心健康,有效地防治航空病,根据近年临床及实验室研究进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全军临床航空医学中心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eropathy GBZ93-2002
      职业性航空病是指由于航空飞行环境中的气压变化,所引起的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变压性眩晕、高空减压病、肺气压伤5种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航空病中5种疾病的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航空病的诊断及处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GBZ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3 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低气压暴露史,结合临床表现及相应的受验室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

4 观察对象
    暴露于航空环境中飞行人员(包括飞行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和低压舱舱内工作人员,当出现耳痛、听力减退、鼻窦区疼痛、眼胀痛、眩晕、肌肉关节痛、胸痛、咳嗽、头痛、呼吸困难等症状时,应密切观察,必要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 诊断及分级标5.1 航空性中耳炎(Aero-otitis media)
    在飞行下滑时或低压舱下降过程中出现耳压痛等症状,检查发现鼓膜充血:


    a)轻度:

鼓膜Ⅱ度充血。


    b)中度:

鼓膜Ⅲ度充血。


    c)重度:

鼓膜破裂或出现混合性耳聋。

5.2 航空性鼻窦炎(Aerosinusitis)
    在飞行下滑时或低压舱下降过程中出现鼻窦区疼痛等症状,低压舱检查(见附录B)前、后,X射线或CT发现鼻窦改变:


    a)轻度:

鼻窦区疼痛尚可忍受,X射线片检查鼻窦出现模糊影。


    b)重度:

鼻窦区疼痛难以忍受且有流泪和视物模糊,X射线或CT检查提示鼻窦出现血肿。

5.3 变压性眩晕(Alterobaric vertigo)
    在飞行或低气压暴露过程中出现一过性眩晕,低压舱检查(见附录B)能重现眩晕症状:


    a)轻度:

不伴有神经性耳聋。


    b)重度:

伴有神经性耳聋。

5.4 高空减压病(Altitude decompression sickness)
    具有高空减压病的特征性症状(见附录A):


    a)轻度:

皮肤瘙痒、红斑,关节疼痛,下降高度或返回地面症状消失。


    b)中度:

屈肢症。


    c)重度:

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


     1)瘫痪
     2)昏迷
     3)休克
     4)气哽症
     5)猝死5.5 肺气压伤(Pulmonary barotrauma)
    a)轻度:

胸部不适、胸痛、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经数小时或数天可以自愈。


    b)重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咯血;
     2)呼吸困难;
     3)意识丧失;
     4)肺出血、肺间质气肿或气胸。

6 处理原则6.1 航空性中耳炎的处理原则6.1.1 治疗原则
    基本治疗措施是平衡中耳内外气压:


    轻度:

   a)积极治疗原发疾病。


   
      b)用血管收缩剂滴鼻,行咽鼓管吹张。


    中度:

除以上措施外,有鼓室积液不易排出者,作鼓膜穿刺或鼓膜切开。


    重度:

鼓膜破裂者,预防中耳感染;神经性耳聋者对症治疗。

6.1.2 其它处理
    a)当出现急性气压损伤时,临时停飞,经治疗耳气压机能恢复正常再参加飞行。


    b)患航空性中耳炎反复治疗无效者,终止飞行。

6.2 航空性鼻窦炎的处理原则6.2.1 治疗原则
    a)轻度:


     1)原发病治疗;
     2)鼻腔通气引流,局部理疗;
     3)抗感染治疗。


    b)重度:

除以上措施外,可行手术治疗。

6.2.2 其它处理
    a)当出现急性气压损伤时,临时停飞,经治疗鼻窦气压机能恢复正常再参加飞行。


    b)飞行人员反复出现鼻窦气压损伤且治疗效果不佳时,终止飞行。

6.3 变压性眩晕的处理原则6.3.1 治疗原则
    其医学处置主要是立足于预防;对有咽鼓管机能不良,遗留眩晕或内耳损伤者,给予对症治疗。

6.3.2 其它处理
    a)飞行学员出现变压性眩晕,终止其飞行。


    b)在职飞行人员出现变压性眩晕须住院检查治疗,治愈后经低压舱检查不能再诱发本症,可评定为飞行合格;对不能消除症状者,终止飞行。

6.4 高空减压病的处理原则6.4.1 治疗原则
    a)发生高空减压病后,立即下降高度至8000米以下,并尽快返回地面。


    b)轻度高空减压病降至地面后症状消失,用面罩呼吸纯氧观察2小时,无症状或体征出现,继续不吸氧条件下观察24小时后,可恢复一般性工作。


    c)中、重度高空减压病,或高空减压病观察期间症状复发,均立即送高压氧舱加压治疗。

在运送过程中吸纯氧,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