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来源:50rc 浏览数:223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在接触酚的职业性活动中可发生急性中毒。 为了有效地防治酚中毒,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标准十分必要。 本标准根据职业病诊断规律统一性、外因性疾病靶器官损害相同及临床表现有一致性的原则,在编制以肾脏与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及溶血为主要表现的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时,引用GBZ79《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标准》、GBZ75《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病的诊断标准》、GBZ51《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的诊断及分级标准和WS/T48尿中酚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Phenol Poisoning GBZ91-2002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酚灼伤皮肤后吸收所引起的以肾脏和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及溶血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酚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酚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酚中毒也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GBZ75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病诊断标准 GBZ51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 诊断原则 根据酚灼伤皮肤的职业史,有以急性肾脏、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等脏器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资料等,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酚灼伤皮肤后,无酚中毒临床表现者(参见GBZ51)。 5 诊断及分级标准5.1 轻度中毒 酚灼伤皮肤后可有头痛、头晕、恶心、乏力等症状,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表现者 a)轻、中度肾脏损害(参见GBZ79); b)溶血(参见GBZ75)。 5.2 重度中毒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表现者: a)昏迷; b)反复抽搐; c)休克; d)急性肾功能衰竭。 6 处理原则 a)迅速脱离现场,脱去污染衣物,并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冲洗后即用浸过30%-50%酒精棉花擦洗创面至无酚味为止(注意不能将患处浸泡于酒精溶液中) b)继用4%-5%碳酸氢钠溶液湿敷创面; c)按GBZ51处理,深度灼伤创面应彻底清创并尽早行切削痂及异种皮覆盖术。 6.1.2 观察对象一般需观察48h6.1.3 急性酚中毒处理 a)血液净化疗法: 目的是防治急性肾功能衰竭,同时可清除体内的酚; b)对症处理与内科治疗原则相同。 6.2 其他处理 轻度中毒治愈后可从事原工作,重度中毒治疗后,根据病情恢复情况继续休息或安排适当工作。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由于酚灼伤皮肤后吸收引起的职业性急性中毒。 非职业性急性酚中毒也可参照执行。 A.2 酚可通过皮肤粘膜、胃肠道和呼吸道等途径侵入体内。 其中胃肠道途径多系生活性中毒,而职业性中毒的侵入途径主要是皮肤。 另外,酚灼伤时患处疼痛程度较轻,易麻痹大意,而忽视全身中毒的可能性,需引起重视。 A.3 尿酚为酚的吸收指标,尿酚检测宜在灼伤早期进行。 尿酚值与酚灼伤的面积、深度、部位及酚中毒的病情程度无相关性,但有助于鉴别诊断。 尿酚增高与棕褐色尿无明显关系,需考虑溶血因素。 尿酚正常参考值5-25mg/24h(WS/T48尿中酚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A.4 急性酚中毒可损害诸多脏器,而临床表现是以肾脏和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及溶血为主。 A.5 肾脏是酚中毒最常见的靶器官。 小面积的酚灼伤(<10%)也可发生肾脏损害。 一般可在灼伤后24h内出现。 急性肾功能衰竭常是导致酚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 因此本标准将肾脏损害作为主要诊断指标。 轻、中度肾脏损害是指尿常规中具有二项异常者,如蛋白尿、管型尿、血尿、低比重尿等,和/或血肌酐、尿素氮增高。 重度肾脏损害是指急性肾功能衰竭(参见GBZ79)。 A.6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常是急性酚中毒的首发症状,轻度中毒者可出现头痛、头晕、乏力、恶心等症状,症状较轻,持续时间较短。 重度中毒常以昏迷或反复抽搐起病,可在酚灼伤后数分钟内发生,且大多出现在酚灼伤面积>20%者。 A.7 溶血也是酚中毒早期临床表现之一,常在灼伤后2h内出现,2-10天河恢复,大都发生在酚灼伤面积>10%者。 一般为轻度溶血,严重者少见.参见GBZ75。 A.8 由于酚对血管舒缩中枢的直接抑制,酚灼伤皮肤后早期就可出现休克,且大多发生在酚灼伤面积>20%者。 A.9 为便于掌握和操作,本标准将职业性急性酚中毒分为轻、重两级,其划分界限的重点是根据酚中毒靶器官的病损程度,如肾脏损害中尿常规异常和/或血肌酐、尿素氮增高列入轻度中毒,而急性肾功能衰竭列入重度中毒;又如溶血常为轻症而列入轻度中毒,而昏迷、反复抽搐和休克为重症表现,均列入重度中毒。 A.10 酚中毒的治疗目前尚无特效解毒剂,为防治酚中毒,灼伤创面的早期处理至关重要。 其创面治疗原则按GBZ51处理。 首先接触者应立即脱去污染衣物,并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由于酚微溶于水,通常在冲洗后即用浸过30%-50%酒精棉花反复擦洗创面至无酚味为止(注意不能将患处浸泡于酒精溶液中),再继用4%-5%碳酸氢钠溶液湿敷创面2h-4h。 A.11 血液净化治疗既可防治急性肾功能衰竭,又可清除体内的酚。 血液净化技术可根据各自不同条件采用血液透析和血液灌流等方法。 血液净化疗法的指征原则上宜尽早进行,甚至采用预防性透析,例如氮质血症进行性增高,早期出现反复抽搐、昏迷等征象,就应立即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