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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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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各种职业活动中,可能在短时间内接触一些高浓度且毒性较高的化学物而发生急性中毒。

这些化学毒物,有的是已知品种,也有的是在已发生中毒后一时尚不明确的致病品种;有的品种所致中毒已列入"职业病名单"中,有的则尚未列入;有的已有独立的诊断标准,有的则尚未研制出单独的诊断标准。

    但所有的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发病规律,可以制定也有必要制订诊断急性中毒时应共同遵守的规则。


    本系列标准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包括以下十个部分,每一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


    第1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第2部分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第3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第4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第5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6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7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第8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第9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
    第10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hemicals Toxic Multiple Organ Dysfunction Syndrome GBZ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是指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同时或序贯性发生2个或2个以上器官功能损害以至衰竭的临床综合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非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也可参考本标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标准(总则)
    GBZ7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GBZ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GBZ75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诊断标准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8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GBZ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的职业史,出现相应的中毒临床表现,在病程中具有同时或序贯发生2个或2个以上器官功能障碍的指标,结合作业现场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并做好鉴别诊断,方可确诊。

(参见GBZ71、GBZ72)4 诊断及分级标准4.1 心血管功能障碍4.1.1 功能不全 具备下列一项者
    a)平均动脉压(MAP)≤8kPa(60mmHg),≥6.65kPa(5OmmHg),持续4小时;
    b)各种常见的心律失常,如频发室早、短暂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或颤动;
    c)Ⅱ0房室传导阻滞;
    d)心肌酶谱明显升高;
    e)心电图出现心肌损伤、缺血改变或心肌梗塞样改变。

4.1.2 功能衰竭 出现下列一项者
    a)MAP≤6.65kPa(5OmmHg);
    b)充血性心力衰竭;
    c)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室扑动,或鹏房室传导阻滞;
    d)心肌梗死;
    e)心源性猝死。

4.2 肺功能障碍4.2.1 功能不全 具备下列二项者
    a)吸入空气时,PaO2<9.31kPa(70mmHg)或PaCO2<4.65kPa(35mmHg);
    b)PaO2/FiO2≤39.9kPa(300mmHg);
    c)P(A-a)DO2(FiO21.0)>13.3kPa(100mmHg);
    d)X线胸片显示实变<1/2肺野。

4.2.2 功能衰竭具备下列一项者
    a)PaO2/FiO2≤26.6kPa(200mmHg);
    b)呼吸衰竭;
    c)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4.3 肾功能障碍4.3.1 功能不全 具备下列二项者
    a)无血容量不足,尿量>200ml/d,<400ml/d;
    b)尿钠(UNa)持续>5Ommol/L/24h或滤过钠排泄率持续>2%;
    c)血尿素氮(BUN)>7.0mmol/L(2Omg/dl)或每日增高幅>3.5mmol/L(1Omg/dl);
    d)血肌酐(PCr)>177umol/L(2mg/dl)或每日增高幅>89umol/L(1mg/dl)。

4.3.2 功能衰竭 具备下列二项者
    a)尿量持续<2OOml/24h或<5Oml/6h;
    b)血尿素氮>2lmmol/L(6Omg/dl)或每日增幅>7.0mmol/L;
    c)血肌酐持续>430umol/L(5mg/dl)或每日增高幅>177umol/(2mg/dl)。


    d)血钾持续>6mmol/L(6meq/L)
    e)尿毒症。

4.4 肝功能障碍4.4.1 功能不全具备下列二项者
    a)中度黄疸,血清总胆红素(STB)>34.2umol/L(2mg/d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