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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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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852.2-199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各种职业活动中,可能在短时期内接触一些高浓度且毒性较高的化学物而发生急性中毒。

这些化学物,有的是已知品种;也有的是在已发生中毒后一时尚不明确的致病品种;有的品种所致中毒已列入职业病名单中,有的则尚未列入;有的已有独立的诊断标准,有的则尚未研制出单独的诊断标准。

但所有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发病规律,可以制定也有必要制定诊断急性中毒时应共同遵守的规则。


    本系列标准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包括以下若干个部分,每一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


    第1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第2部分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规则;
    第3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第4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第5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6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7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第8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第9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
    第10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济南市职业病防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立医院、沈阳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Diagnostic Guideline of Occupational Acute Obscure Chemicals Poisoning GBZ72-200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在不觉察情况下吸收大剂量职业性化学物所引起的中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在不知情、未觉察接触化学物情况下所引起的急性中毒。

在非职业性活动中由于在不知情情况下,吸收化学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也可参考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3 诊断原则
    根据临床、实验室、现场调查等所提示的急性中毒线索,进一步获得充分的病因学证据,结合相应的临床表现和(或)必要的现场资料等综合分析,排除类似疾病,方可诊断为职业性急性某种化学物中毒。

4 诊断要点4.1 明确病因
    隐匿式中毒患者就诊时不能提供毒物接触史。

明确病因首先从病史、体征、实验室检查或(和)现场调查中获得可能为中毒的线索。

从线索中得到启发,再深入观察、检查、调研、生物材料检测等,以明确中毒的病因,包括
    a)致病毒物品种;
    b)中毒原因;
    c)吸收毒物时间;
    d)侵入途径;
    e)估计吸收剂量等。


    这些是确诊为化学物中毒的首要依据。

4.2 较完整的临床资料4.3 综合分析
    经综合分析,包括鉴别诊断,以得出病因和疾病有确切因果关系的结论。


    隐匿式中毒明确病因后,其诊断方法、分级标准等,与一般急性化学物中毒完全相同,应按GBZ71处理。

4.4 毒理学试验
    如可疑致病毒物的毒理学资料甚少,致使判断诊断有困难时,则应进行必要的毒理学实验,以阐明该毒物的毒性和毒作用等,作为诊断综合分析资料之一。

5 处理原则5.1 治疗原则
    根据致病毒物品种、临床特点、严重程度等,来决定治疗方案(参见GBZ71)。


    在中毒诊断未明确时,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检查、抢救和各种治疗措施。

5.2 其他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参见GBZ71)。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C(规范性附录)。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急性隐匿式中毒一旦明确病因为化学物中毒后,诊断应按GBZ71处理,也可参考有关职业性急性中毒性靶系统(器官)的诊断标准。

A.2 发现患者有急性化学物中毒可能的线索,是诊断的关键性突破点。

本标准将急性隐匿式中毒诊断方法、步骤及取得中毒可能线索的来源作为附录B,将发生急性隐匿式中毒的常见原因作为附录C列入,以供参考、应用。

A.3 流行病学调查
    在群体发病情况下,流行病学调查对阐明病因、疾病发生和发展的规律、影响病情和预后的因素等,都能提供科学资料。

在一些情况下,是解决隐匿式中毒的重要方法之一,可根据情况应用。

A.4 尸体病理学检查
    生前未能明确诊断的可疑急性化学物中毒者,或死者生前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虽基本明确但尚有某些重要问题不能解释者,也应做尸检。

尸检可系统地观察各脏器的病理变化,做出病理诊断与判断死亡原因等。


    但由于许多毒物所致急性中毒尸检无特异的病理变化,故通过多种方法明确病因,仍为诊断的必要根据。


    尸检时,尽可能测定各主要脏器中致病毒物含量。

A.5 防止"冒诊"、"滥诊",揭露"伪诊"在高度警惕有急性化学物中毒可能的情况下,应注意防止《冒诊"、"滥诊"。

《冒诊"是指有毒物接触史,但并未发生中毒而诊断为化学物中毒。

"滥诊"是指毒物接触史并不明确,也无中毒而诊断为化学物中毒。

这两种情况皆属于误诊,在多人中毒时更应注意以防止发生。


    "伪诊"是指医生明知不是中毒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给予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这诊断是伪造的,故称伪诊。

这是严重违反医德和法律的行为,一旦发现必须予以揭露。


    因此获得有可能为急性化学物中毒的线索,仅为第一步,仅仅是线索而不是结论。

还必须做进一步工作,收集更多材料,才能做出诊断。

A.6 问好病史,做好体检,在隐匿式中毒诊断中更显得重要,必须认真执行
    在整个诊断过程中,准确而完整的材料是做出诊断的唯一依据。

材料必须准确,不准确的材料将导致错误的分析判断。

材料也必须完整,避免依靠孤立的材料作为诊断的唯一依据,即使具有特异性。

A.7 研制隐匿式中毒诊断标准,不但有助于临床诊治工作,且可引起广泛注意及有关部门重视,采取综合措施,做好预防工作。


   附录B(规范性附录)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及其他隐匿式中毒诊断与鉴别诊断方法
     由于急性隐匿式中毒的特殊中毒方式,明确诊断必须有确切的病因学根据。

具体方法及步骤如下:

B.1 获得有急性化学物中毒可能的线索是明确诊断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