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2月10日 星期五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电子邮箱
  • 北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北湖区人力资源市场
  • 五岭人才网
  • 五岭首页
  • 个人服务
    • 个人登录
    • 个人注册
    • 职位搜索
    • 职业指导
    • 职场动态
    • 政策法规
    • 资料下载
  • 企业服务
    • 企业登录
    • 企业注册
    • 人才搜索
    • 信息发布
    • 政策法规
    • 企业管理
  • 现场招聘
    • 市场介绍
    • 收费标准
    • 进场企业
    • 劳务输出
  • 综合资讯
    • 发布资讯
    • 兼职资讯
    • 房屋租赁
    • 二手交易
    • 商机合作
    • 商铺门面
    • 其它资讯
  • 职 业 病
    • 职业病新闻
    • 职业病法规
    • 职业病案例
    • 职业病预防
    • 职业病标准
    • 职业病常识
    • 职业病治疗
    • 职业病工伤
  • 个人测评
  • 工资标准
  • 收费标准
  • 务工返乡
  • 高校指导
  • 下岗创业
  • 职业病新闻
  • 职业病法规
  • 职业病案例
  • 职业病预防
  • 职业病标准
  • 职业病常识
  • 职业病治疗
  • 职业病工伤
首页 > 职业病常识 > 用人单位、职工和有关机构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义务 > 正文
用人单位、职工和有关机构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义务
来源:五岭人才网      浏览数:1051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8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为了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客观、公正,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有关机构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有提供相关资料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有关机构应当认真履行。


   
    其中,职业卫生资料包括作业场所定期检测资料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及个人卫生防护用品配置情况。

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接触史、上岗前的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结果的资料;退休、离岗人员及换岗(调离原单位)人员还需要提供离岗后医学追踪观察资料;因作业场所突发以外急性中毒事故或职业安全事故导致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的,其接触者还应提供应急健康检查结果的资料。

“有关机构”一般是指取得资质的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如职业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县级以上医院职业病科。


   
    鉴于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等大多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申请诊断、鉴定时,靠自己提供诊断、鉴定所需资料,客观上存在很大困难,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负有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对于先后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其有关单位应当分别履行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用人单位已分立、合并、解散、依法被撤消或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网站简介 ┊ 
  • 市场简介 ┊ 
  • 免责声明 ┊ 
  • 收费标准 ┊ 
  • 企业注册 ┊ 
  • 个人注册 ┊ 
  • 发布职位 ┊ 
  • 电子邮箱 ┊ 
  • 企业建站
关键字:郴州人才网,郴州求职,郴州招聘信息,郴州人才信息,郴州找工作,郴州招聘网
北湖区劳动就业管理处©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0735-2247081   地址:郴州市文化路7号(三楼)
湘ICP备07001557号  郴公安网监备案43100300010020
  就业群:5996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