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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不该拒签劳动合同
 
来源:五岭人才网      浏览数:144
    有的劳动者对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认识误区,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只对企业有利,对自己不利。结果,当纠纷产生、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连连后悔——

     李斌是椒江一家化工企业的员工,由于工作环境造成他皮肤过敏不能上班,在他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由于提供不出与企业的劳动事实证明,而不能申请职业病诊断,他多次前往企业要求企业出据证明,企业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辞。12月18日上午,他来到椒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希望劳动部门帮助解决。

      司伟在椒江一家私营纺织企业里打工,12月18日上午,他来到椒江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老板不支付工资。工作人员问明情况后得知,司伟在跟老板结算工资时,因老板按每件6元结算工资,未按进厂时说好的每件10元结算工资,司伟不同意老板的工价。由于双方进厂时是口头协议,司伟提供不出有关证据,老板又否认说过此话,而老板结算的工资已达到台州市最低的工资标准,劳动监察大队调解未果。大队建议司伟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上述二人都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与企业发生纠纷后,都出示不了有关证据,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不必要的损失。事后,李斌后悔当初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为了一张劳动事实证明,天天往企业跑;司伟也后悔,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老板原先承诺的工价,他想赖也赖不掉了。

      那么他们为何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呢?用他们的话讲,签订劳动合同是自找麻烦。他们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有利,对自己不利,思想上认为签了合同就“买身”给企业,受到合同条款和厂纪厂规的双重约束,没有自己的空间,更不能自由跳槽。其实这些都是劳动者在认识上的误区,按照《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就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保护伞。

      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的合同,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某些条款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此条款为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如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赔偿;其他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条款仍有效。在工作中,企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可无条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