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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五岭人才网 浏览数:154
摘要:
目的 调查分析某鞋底厂一起苯中毒事故,提出管理对策。 方法 对某鞋底厂发生的一起苯中毒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结果 中毒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鞋底厂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化学溶剂,作业场所未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负责人或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意识差。结论职业中毒的发生多为多种原因造成,只有加强企业管理,重点加强负责人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加大监督处罚力度等综合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中毒的发生。 2004年6月4日,我县某鞋底厂发生一起苯中毒事故。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 临床表现患者曹某某,女,35岁,2004年4月份前一直在家务农,父母健在,兄弟姐妹7人身体均健康,4月份后到该厂从事鞋底擦鞋油工作,5月份因发热伴全身皮肤瘀点、瘀斑,牙龈出血1周,于2004年5月26日到县人民医院就诊,建议转至市中心医院治疗。主要临床症状与体征:贫血貌,血常规:WBC 1.0×109/L,RBC 2.8×1012/L,Hb91.0 g/L,PLT3.0×109/L,骨髓检查:再生障碍性贫血。 2 现场调查 2.1 一般情况该鞋底厂建于2003年2月,系个体私营企业,有职工20人,生产鞋底。工艺过程简单:SBS注塑→亮光水擦鞋油→TPR平光黑喷光→包装。该职工从事擦鞋油工作,经常加班加点,每天工作10~16 h不等。该厂房为简易房,系铁架结构,注塑、擦鞋油、包装在同一车间,喷光为独立车间。擦鞋油位于车间最东面,约50 m2左右,中间设置一块大木板作操作台,擦鞋油工人围坐在旁边操作。工作场所未设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无机械通风设施。生产工人无配备任何个人防护用品。该厂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从未组织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监护。车间北侧墙角摆放有2大桶(25 kg/桶)无色的亮光水稀释液,6桶(1 kg装)TPR平光黑,门口摆放1大桶(100 kg/桶)亮光水原液。各种物品包装上无厂名、无厂址,无任何化学成分和毒性的中文说明。 2.2现场苯浓度测定车间已停工半月,现场用亮光水混合液及亮光水原液模拟擦洗鞋底10 min,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车间空气中苯浓度35~329 mg/m3,甲苯浓度190~423 mg/m3,二甲苯浓度7.1~369 mg/m3。 2.3亮光水混合液、原液及TPR成分分析对现场存放的亮光水混合液、原液、TPR的成分分析,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有苯、甲苯、二甲苯。亮光水混合液中含量分别为418 g/kg、227 g/kg、20.2g/kg;原液中含量分别为572 g/kg、172 g/kg、13.7g/kg;TPR中含量分别为1.43 g/kg、470 g/kg、0.45g/kg。 3职业健康体检 6月4日,县疾控中心对该厂从事擦鞋油工作的另5名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根据职业健康检查要求,检查项目为内科检查、血常规、肝功能。体检结果:3人血常规异常,白细胞均低于正常参考值,最低的白细胞为2.5×109/L,正常参考值为4.0×109/L。对照GBZ68-2002《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符合慢性轻度苯中毒的实验室诊断指标。应作进一步的追踪观察,进行鉴别诊断,排除其他引起白细胞降低的疾病,才能确诊职业性苯中毒。 4分析与讨论 患者从事亮光水擦鞋油工作,使用含苯化合物,有接触空气中苯的职业史。测得该车间空气中苯最高浓度达329 mg/m3,大大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且该车间无机械通风设施,使患者大量接触苯,易发生中毒。患者在生产过程中,无任何个人防护措施,加之擦鞋油直接放在操作位置前操作,大大增加直接吸入苯蒸气的机会,极易造成职业性苯中毒。从患者的临床表现可以看出与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的症状相符合:贫血貌,全身皮肤瘀点、瘀斑并伴有牙龈出血等出血倾向,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血小板、白细胞均低于正常参考值,骨髓检查报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但患者未做过就业前体检。通过对该厂接触有害气体的5名擦鞋油工人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血常规异常的有3名,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患者所患疾病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存在一定关联。后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综合分析后,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该企业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及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未能做到预防在前。 5建议 ①要大力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制意识,使劳动者、用人单位充分认识自身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对从事或接触有害职业因素作业的职工必须在上岗前、在岗时、离岗时或退休前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以排除一些职业禁忌证和为今后职业病诊断提供可靠资料。 ③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④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部门申报,如隐瞒不报,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职业病防治法》严肃处理。 ⑤卫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乡镇地方政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使用的原料尤其是含苯等高毒化学品的管理和监控,以减少各种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