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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职业病案例 > 四川:泸州古蔺县某水泥厂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受处罚案 > 正文
四川:泸州古蔺县某水泥厂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受处罚案
来源:五岭人才网      浏览数:1245      字体:大  中  小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18日泸州市古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古蔺县某水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现场不能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当场制作并下达了要求整改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并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完毕。2007年11月29日,泸州市古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该水泥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厂现场仍不能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职业卫生培训等相关资料。针对该厂的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县卫生局的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对此进一步展开了该厂违法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一系列调查得知:该水泥厂未建立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且没有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二、收集的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二份;

2、该厂法定代表人、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询问笔录各一份;

3、卫生监督意见书二份;

4、调取证据清单一份;

5、工商营业执照一份;

6、采矿许可证一份;

7、工人普通健康体检表;



三、违法事实的认定



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以及《调取证据清单》所调取收集的证据表明:该厂未建立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未对这些工人开展职业卫生培训违法事实确凿,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四、处罚及履行情况



古蔺县某水泥厂未建立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未开展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正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一月内改正违法行为。该厂未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于2007年12月26日自觉缴清了罚款,自动履行而结案。



五、讨论与分析



(一)此案例是古蔺县第一起职业卫生处罚案,此次行政处罚,为该县的广大企业在生产中如何保护接触职业危害劳动者,防止职业病提出了思考,还为广大企业职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但是在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认识、实施到逐步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二)古蔺县某水泥厂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未开展职业工人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该县卫生执法人员于11月29日立案调查。2007年11月30日,卫生执法人员进行了第一次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六十三条第四项,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于12月4日,古蔺县卫生执法监督所代县卫生局将古卫听告字[2007]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该厂3日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自动放弃听证权利。12月18日,当事人上交“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材料”。该厂积极整改,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县卫生局于12月18 日下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第二次合议,合议结论:给予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并于12月25日向该厂法人直接送达了古卫职罚字[200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案例中,县卫生局、县卫生执法监督所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执法理念,执法首先考虑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企业要怎样来为职工提供更好的利益维护,让职工的潜能充分地发挥出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



(三)处罚程序合法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二次合议、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使处罚更加公正,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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