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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五岭人才网 浏览数:68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让许多企业上演了劝令员工集体辞职的事件。而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的一名老员工王国平,却打赢了公司解雇员工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官司。审判法官说,用人单位应正确看待劳动合同法。
2007年12月7日,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的一名老员工王国平,因公司解雇员工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愤争,最终赢得胜诉,拿到了各项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6万余元。王国平诉阿斯利康公司案成为公司规避法律规定挑战劳动法用人制度第一案。 规避法律解聘老员工 今年39岁的王国平原是河南省南阳市一家国有制药企业的销售员。上世纪90年代,北欧制药巨头瑞典阿斯特拉公司在中国开拓市场。1995年末,时年27岁的王国平凭着自己出色的资历、业绩和个人条件加入阿斯特拉(无锡)制药有限公司。 1996年2月5日,王国平和阿斯特拉(无锡)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正式成为该公司驻河南省南阳市的销售代表。此后,王国平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一般都是1-2年签订一次。 1999年,瑞典阿斯特拉公司与英国捷利康公司对等合并成立阿斯利康公司,其中国公司名称为: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利康公司)。王国平任该公司高级医药代表,1996年-2004年期间,王国平每年均完成或超额完成公司制定的销售目标任务。2003年王国平的个人销售业绩高达430万元,排在总公司前20名,武汉办事处(时辖豫、鄂、湘三省)第1名。 2005年5月18日,郑州办事处陈经理专程到南阳找王国平谈话,劝其主动离开公司,并称经过计算,如果王国平主动离职的话可以得到75000多元的补偿。王国平不理解,公司为什么让他离职?况且他再过几个月工作年限就满10年,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王国平就有权提出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己在这个时候离职,太可惜了,因此就没有同意。 5月20日,阿斯利康公司的网站上开始公开招聘南阳医药代表。同时王国平也听说陈经理曾在公开场合讲他要离开公司了。 诚信投诉导致精神抑郁 2005年5月20日,王国平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公司南中国区销售总监温某投诉。温总监随即电话和王国平进行沟通,劝他不要再投诉了,王国平则表示保留意见。 5月24日,王国平接到了陈经理的电话,说如果他主动辞职就可以拿到补偿,这样可以应付公司程序等,王国平当即拒绝。 2005年6月18日下午,陈经理在南阳约见王国平,要求他立即全面交接工作。王国平表示: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自己也没有接到公司任何中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所以不同意进行交接。陈经理说那就要进行强制交接。 不久,南阳一家客户通知王国平到场确认谁代表阿斯利康公司开展业务,因为一名宋姓女士声称是阿斯利康公司郑州办事处派来南阳全面接替王国平工作的。在这家医药公司,王国平声明和公司有正式劳动合同、工作报告系统、报销系统且享受正常工资、福利等,而宋女士则说她是按招聘程序入职,由郑州办事处陈经理直接指派来南阳全面接替王国平工作的,对王国平仍在公司工作毫不知情。 随后,王国平按照阿斯利康《行为准则》的诚信投诉规程继续向阿斯利康公司法律事务部、行政部、中国公司总部和英国总部进行投诉。2005年7月22日,王国平终于收到了公司的投诉回复,回复针对王国平的投诉作了说明。可令王国平不服气的是,最后署名的是郑州办事处的陈经理和人力资源部的张经理,而这两个人正是王国平所要投诉的人,并且投诉回复没有加盖阿斯利康公司印鉴。 此时,王国平一方面负担着公司繁重的销售任务,另一方面要和公司各个部门交涉,自己已经焦头烂额,身体健康状况逐渐恶化,经医院诊断,王国平患上了胆囊炎伴生息肉、抑郁症和ED,不得不住院治疗。 2005年9月13日,王国平收到了阿斯利康公司9月5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鉴于您近期以来多次拒绝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公司在南阳地区的分组决定和销售指标,拒绝填报ETMS(客户拜访)拜访记录,拒绝接受办事处发出的会议通知,公司为此曾多次与您进行沟通,并对您进行了劝告和教育,但您一直以其他托词坚持错误不予改正,您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并且严重违反了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因此,公司现决定与您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您的最后工作日为2005年9月12日……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支付您的一次性离职补偿金人民币79275元。” 拿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国平十分痛心,自己为公司业务尽心竭力,而公司最终却借故解雇老员工以躲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跨国公司的信誉和责任何在? 咨询律师后,2005年10月25日,王国平向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立即恢复劳动合同,并赔偿272万元的损失,如果阿斯利康公司不同意恢复劳动合同,则支付工资奖金损失、医疗费、精神损失以及各种保险金共计534万余元。 2005年11月29日上午,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但阿斯利康公司没有参加庭审。 在庭审中,王国平发表意见称, 1、申诉人患有职业病,尚在治疗期间,被诉人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依据阿斯利康公司《行为准则》的规定,“阿斯利康确保举报员工的雇佣不受任何影响”,现仍在投诉期间,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与其《行为准则》相违背。 3、被诉人依据“拒绝执行工作安排”解雇申诉人属恶意侵害申诉人合法劳动权益。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工作认真敬业并绩效显著却遭受到不公平待遇,在患职业病期间被申诉方不仅未给申诉人鉴定病情和给予医疗补助,反而解除了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由此造成并加重其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在共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前提下,被诉方应当积极给予申诉人患病治疗费和预期费用,申诉人在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奖金和“三金”应全额补发, 2006年2月1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1、被诉方全额补发申诉人合同期间的工资奖金和“三金”;支付奖金损失50000元;一次性支付患病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675250元。 2、精神损失费不属本庭审理范围。 3、被诉方依法支付申诉人一次性离职补偿金79275元。 两审皆胜最终讨回公道 仲裁裁决书发出后,王国平认为仲裁裁决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不当,补发工资奖金和“三金”无具体数额,遂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2月20日该院受理此案。 而阿斯利康公司则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王国平所患的病不属职业病,治疗费或后续治疗费不应由公司负担,并向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国平在答辩期内向该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该院经审查认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2006年3月7日,案件被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阿斯利康公司不服裁定,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阿斯利康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同时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也与被告的《行为准则》规定不相符。故被告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所患疾病经医院诊断为精神抑郁症和ED,虽说原告所患疾病不在法定职业病范围,但属于被告公司所制定的《安全,健康与环境手册》所定义的职业病范围内;原告抑郁症、ED与原告所受被告的不公平对待有一定的关系,故其职业病应予认定。 2007年2月10日,法院判决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赔偿王国平工资、“五金”经济补偿、额外经济补偿、赔偿及医疗费367862.75元。 判决发出后,原、被告均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8月6日,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阳中院判决下发后,阿斯利康公司没有积极履行判决书义务。2007年8月30日,王国平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12月7日,宛城区法院收到了阿斯利康公司最后一笔执行款,至此,该案尘埃落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