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即日起,江西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正式启动,这是记者昨日从江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了解,江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均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工伤保险保障。
这是江西首次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事业单位工伤险分为类情况
据了解,近日,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通知》明确将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分为3类情况:
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要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的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此外,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工伤等级由统筹地区劳动部门认定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事实〈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则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市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和复查鉴定申请。
首次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处长周永安介绍,这是我省首次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行列。
他说,过去一段时间,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1996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开始进行以社会统筹为特征的工伤保险制度试点。
这个时期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只有企业职工。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同时授权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办法。
《通知》的实施,进一步明确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